索引号:gpxzfb/2021-00225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政府办
主 题:
名 称:【文字解读】《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来 源:政府办
发文日期:2021-09-23
文 号:
【文字解读】《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现对《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法律依据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增添修改了机动车车船污染防治章节。第51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56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出台背景
当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各种专业车辆由于存在使用年限长、该报废的未报废、治理设施安装不到位等问题呈高污染排放,给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污染,群众要求加强管控的呼声日益高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要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减少排放,并尽快划定低排放区域。为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专业车辆管理工作。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1、广平县城区区域范围内:美利大道(含本路)以东,赵王路、站北路站前东路(含本路)以南,太极大道(含本路)、长春大道(赵王路至站前路,锦泰路至金堤路,含本路)以西,金堤路、锦泰东路(含本路)以北。
2、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南区新型建材工业聚集区(230国道以西,锦泰东路以南,长春大道南段以东,广平县界以北),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北区绿色食品园区(东风渠以西,站前路以北,广平县界以南,广平县界以东)。
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文件链接: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