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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6176432/2022-00123
组配分类: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工业、交通,公路
名 称: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来 源: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3-01-11
文 号: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序号 | 执法部门 | 执法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省政府规章 | 部委规章 | ||||
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
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
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
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
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
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
14 |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5 |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
1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
2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 |||
2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 |||
2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 |||
2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 |||
2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 | |||
2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 | |||
2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
2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
2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3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 ||
3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 |||
3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
3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
3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 ||
3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
3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
3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
3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
3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 ||
4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 ||
4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
4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 | ||
4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
4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
4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4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4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4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4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5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
5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
52 | 52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5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
5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5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5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5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5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5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6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6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6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6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6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6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 |||
6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6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6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6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
7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
7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 | |||
7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7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7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7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7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7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
7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7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8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8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
8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
8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8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
8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8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8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
8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8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
9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9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92 | 广平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9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9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
9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9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9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9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9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0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10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10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 |||
10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10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10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10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10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 |||
10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
10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
11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 |||
11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11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11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
11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
11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 |||
11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
11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
11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 |||
11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2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2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2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 《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12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2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 |||
12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而未办理的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12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2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2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12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 ||
13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13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13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 |||
13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隧道、管道、缆线、码头、栈桥、滑道、取排水头)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 |||
13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3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3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3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13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3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
14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
14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及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4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之一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14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4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4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4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14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4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14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5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5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5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
15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
15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15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15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15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15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15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16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6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6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3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6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3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6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13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 |||
16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16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6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6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
16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
17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7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17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17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17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7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7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7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7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
17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18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8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18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
18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18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18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18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18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
18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
18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
190 |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
19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
19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
19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
19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
19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9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9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9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19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第25、26条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20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20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20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20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20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
20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
20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0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
20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0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
21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21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
21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20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
20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20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
20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
20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20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20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21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21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21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1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1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1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
21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
21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21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
21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22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2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2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223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
224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225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
226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227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 |||
228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 |||
229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 |||
230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
231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232 |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强制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233 | 行政强制 |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
234 | 行政强制 |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
235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236 | 行政强制 |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37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38 | 行政收费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办字〔20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青红公路冀鲁界至邯郸段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7〕41号) | |||
239 | 行政收费 | 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办字〔2007〕41号) | ||||
240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 ||||
241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42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245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246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247 | 行政检查 |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
248 | 行政检查 | 对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49 | 行政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250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