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6432/2018-00341
组配分类: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工业、交通,公路
名 称: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来 源:交通局
发文日期:2023-01-11
文 号:
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注:依据县级文件要求,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移交至县审批局。 | ||||||||
行政许可 | 1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广平县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时,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 |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广平县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广平县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第十条: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4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5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7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8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9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0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7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8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19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0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1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2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3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4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5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6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7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8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29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0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1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修订)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2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修订)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3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修订)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4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5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6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 无收费 | 依据 广政办[2017]16号 | ||
行政许可 | 37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 | 38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 | 39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 | 4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 | 41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无收费 | |||
行政许可 | 42 |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 无收费 |
表二: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 |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 |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6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8 | 交通运输部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9 | 交通运输部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第二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30天 | 否 | ||
11 | 对违反《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交通运输局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号)第三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2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30天 | ||||
13 | 对违反《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4 | 对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质监站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5 |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6 | 对违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7 | 对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8 | 对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19 |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无条、第四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0 |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1 |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2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3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4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5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30天 | 否 | |||
26 |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 | 30天 | 否 | |||
27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28 | 对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企业及自 然人 | 30天 | 否 |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1 | 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2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3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4 | 对违反《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
35 | 对违反《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30天 | 否 |
表三: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 1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2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3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4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公路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5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公路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6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7 |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8 |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9 |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0 |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1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2 |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3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4 | 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5 | 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六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六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七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1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七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七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21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暂扣车辆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号)第三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
22 | 对出租汽车停业期间营运的暂扣车辆)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号)第三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60日 | 否 |
表四: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 1 | 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当日 | 否 | |
2 | 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八条第三款 | 企业 | 当日 | 否 |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5日 | 否 | ||
4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5日 | 否 | ||
5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三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5日 | 否 | ||
6 | 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部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5日 | 否 | ||
7 | 出租汽车车主变更登记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七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8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 | 运输管理站、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企业及自然人 | 当日 | 否 | ||
9 |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当日 | 否 | ||
10 |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当日 | 否 |
表五:行政监督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 1 | 行政复议权 | 交通运输局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第十五条 | 行政执法单位 | 60日 | 否 | |
2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运输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六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3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4 | 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5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条;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6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7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8 | 内河交通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9 | 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号)第二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0 | 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 交通运输局 | 质监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1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备案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3 |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4 | 依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备案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5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交通运输局 | 质监站、工程股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表六:其他
行政权力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 1 | 证据登记保存 |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平固店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7日 | 否 | |
2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章;②《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 | 否 | ||
3 | 船舶检验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地方海事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第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否 | ||
4 | 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城乡公交和出租车管理站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5 | 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6 |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三十、三十一条;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十条;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二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7 | 客运班线经营者发班时间纠纷裁定 | 运输管理站 | 运输管理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8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9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 交通运输局 | 工程股、质监站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11 |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公路路政管理站 |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及自然人 | 无 | 冀交公〔19 98〕48号 |